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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律 (楼宇渗水)
• 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务设施条例》
第28条: 任何人浪费或滥用供水,或导致或容许供水被浪费或滥用,即属犯罪。
第9条: 水务监督如信纳为 ——
(a) 保存用水;
第16条: 水务监督可规定进行修理
(1) 如水务监督信纳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 ——
(a) 是处于已出现浪费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状况,或处于相当可能导致浪费供水或污染供水的状况;
(b) 未经他许可而作出更改;或
(c) 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可藉通知书规定用户就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进行通知书内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2) 如根据第(1)款须对公用供水系统进行修理或其他工程,则规定进行修理或其他工程的通知书,须送达代理人。
第10条: 截断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供应
如有下列情况,水务监督可截断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供应 ——
(a) 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收费尚未缴付;
(b) 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没有用户,或如有公用供水系统,该公用供水系统并无代理人;
(c) 水务监督认为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d) 该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未经他许可而进行建造、安装或更改;
(e) 用户或代理人收到根据第16条发出的通知书但并无进行通知书内指明的修理或其他工程;
(f) 水务监督或他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在根据第12或15B条进入处所或执行任何职能时,受到妨碍;
(g) 水务监督信纳已经发生或相当可能发生浪费、滥用或污染供水的情形;或
(h) 处所的占用人(如有的话)及用户收到水务监督的书面通知,规定他们作出合理安排,以便水务监督或他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根据第12条进入该处所或执行任何职能,但该占用人及用户并无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该等安排。
第35条: 罚则
(1) 任何人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除非有明文订定其他刑罚,否则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2) 根据第(1)款条文获送达通知的人,如没有遵从通知的任何规定 ——
(a) 该人即属犯罪;及
(b) 主管当局可进行或安排进行减除上述妨扰所需的工作,并可向有关处所的拥有人追讨因此而招致的开支∶
但主管当局如认为合理,可支付上述全部或部分开支。
第27条: 外墙
(1) 建筑物的外墙,须以符合以下说明的物料建造 ——
第32条: 墙壁——防止水分渗入的保护
建筑物的墙壁,如有可能遇潮,则须有足够的保护,以防止水分渗入。
第33条: 楼面及毗邻的地面
备注栏:
(1) 透过公正行专家报告, 大部份渗水问题或争议已可透过协商、谈判、调解、仲裁方式解决。
(2) 一般情况下,法庭诉讼应是解决渗水问题或渗水争议的最后选择方案。
(3) 本行建议采取或进行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前应自行充分咨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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